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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讨论稿) 2014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职工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确立科学研究在学院发展中的先导地位,推动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商洛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是对教职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教育教学理论方法研究等方面工作的计量,是教职工评职晋级考核及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与教学工作量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按教学和科研岗位聘任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学院在籍按教学和科研岗位聘任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及每一聘期(3年,下同)必须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1.按教学岗位聘任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教师,每年及每一聘期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见表1。 表1 教学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岗位层级 岗位等级 年均工作量/(学时/年) 总工作量/(学时/3年) 高 级 四级 27 81 副高级 五级 22 66 六级 21 63 七级 20 60 中 级 八级 15 45 九级 14 42 十级 13 39 初 级 十一级 8 24 十二级 7 21 2.按科研岗位聘任(含按科研岗位聘任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人员,每年及每一聘期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见表2。 表2 科研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岗位层级 岗位等级 年均工作量/(学时/年) 总工作量/(学时/3年) 高 级 四级 240 720 副高级 五级 220 660 六级 215 645 七级 210 630 中 级 八级 190 570 九级 185 555 十级 180 540 初 级 十一级 155 465 十二级 150 450 3.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实验室维护与管理,且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人员,每年及每一聘期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见表3。 表3 科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实验室管理)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岗位层级 岗位等级 年均工作量/(学时/年) 总工作量/(学时/3年) 高 级 四级 20 60 副高级 六级 14 42 七级 13 39 中 级 九级 8 24 十级 7 21 4. 除专职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实验室维护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及每一聘期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见表4。 表4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岗位层级 岗位等级 年均工作量/(学时/年) 总工作量/(学时/3年) 高 级 四级 20 60 副高级 六级 14 42 七级 13 39 中 级 九级 8 24 十级 7 21 5.从事体育、艺术、外语教学的教师,减免20%的科研工作量;主要从事行政工作而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人员,应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的一半。 6. 职工正常连续休产假、病假等,每满一月(按30天计),减免其相应科研工作量的1/10。 7. 凡为本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需要减免科研工作量的,由各部门向学院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全面反映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科研工作量由科研课题、学术论文、教材专著、专利、成果转让、成果奖、学术活动、实践性成果等方面构成,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科研工作量={科研课题工作量}+{学术论文工作量}+{著作工作量}+{专利工作量}+{成果转让工作量}+{成果奖工作量}+{学术活动工作量}+{实践性成果工作量} 2.计算公式中的每项工作量均为按相应标准计算出的工作量与个人分配系数之积。 3. 课题、专利、成果转让、成果奖等科研工作量的个人分配系数由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登记时一次性报科研处备案;对于同一项目,参加人员分配系数之和不得超过1;登记时间由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确定。 4. 合作论文中,第一作者为我院在职职工,其科研工作量的个人分配系数为1;第一作者非我院在职职工,且在核心及其以上期刊发表的,科研工作量的个人分配系数见表5,位次在第五后面的作者的分配系数为零。通讯作者非一、二位次者,按第二位次分配,其余作者位次后移。作为指导教师与我院在校学生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非第一位次者,其分配系数为0.6。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或做访问学者的人员,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商洛学院非第一署名单位者,仍按第一作者对待。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或做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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