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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医疗机构评审1事项类型行政确认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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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医疗机构评审 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医疗机构评审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合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合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合山市人民南路16-11号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时间:上午9:00至12:00 下午15:00至17:30 冬季时间:上午9: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912127 监督电话 0772—6622405 12 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2.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30号)第十二条: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员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3.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3 实施对象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14 行使层级 县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30号)第十二条: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员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6 行使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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