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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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条例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修订校党委发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辅导员考核条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

上海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条例 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8〕12 号)和 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修订)》(校党委 发〔2012〕11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特 制定辅导员考核条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 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全面、客观、公正、 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 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 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我校辅导员的 综合素质。 二、考核对象 全校在编在岗专职辅导员 三、考核周期 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末进行。 四、考核原则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 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 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1 五、考核组织 设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 (处)、研工部、团委等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包 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 处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分管思政副 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 成员由院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考核小组”具体 负责本院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六、考核内容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 要考核思想觉悟、工作态度和责任心、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组 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勤”主要考核常规工作;“绩”包 括工作量和工作成绩两部分;“廉”主要考核辅导员在工作中是否遵 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考核的具体内容与 标准见附表《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七、考核标准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第,其中优秀比例为10%,考核分数低于60 分为不合格。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生工作,廉洁奉公,精通 2 业务,工作勤奋,能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有改革 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完成基本工作量且考核总分达90 分以上且位 于考核总人数的前10%。 在考核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确定优秀等级时 予以优先:辅导员所从事工作中,有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含市级); 辅导员所带班级中或学生,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含市级);在维护学 生稳定、学院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 任务和基本工作量,考核总分在70~89 分。 3.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工作任务,考核总分在 60~ 69 分。 4.不合格: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 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重大突发 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考核总分在60 分以下(不含60 分)。 在考核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优秀:在学生中散布 影响学校稳定发展言论的;不接受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办 的工作任务在2 次以上的;学生中有因辅导员疏于教育引发严重违纪 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 现场并妥善处理的;由于工作过错,使学校、院遭受名誉损害的;在 开展评优、评奖、帮困助学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 3 为的;在廉洁自律方面,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等。 八、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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