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交易及结算所的双重职能.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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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布 立法会一题:交易及结算所的双重职能. 二○○○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恭蕙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的答覆: 问题:   鉴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交易及结算所)现已成为一间牟利的股份公司,有受信责任为其股东赚取最大利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有否评估交易及结算所在履行其双重职能时,有否涉及利益冲突,即作为监管机构,须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包括拒绝让不适当或业绩未符要求的公司上市、执行上市规则,以及制裁违反上市规则的上市公司),而同时为顾及本身可以赚得最大利润,须在所制订的监管架构中留有足以吸引公司上市的弹性(包括豁免及/或并不过分严格执行上市规则); (二) 若有利益冲突,该利益冲突可否接受;如可接受,理据为何;及 (三) 当局是否知悉,英国政府为何决定将已进行股份化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及监管方面的权责,于2000年5月1日移交将会成为英国唯一负责财经事务的法定机构 —— 财经管理局;当局会否仿效该做法,以减少利益冲突;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 首先让我强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香港交易所)的双重职能。该所虽然是一间商业机构,但它同时亦以维护广大公众以及投资者的利益的原则行事。特别是当该机构的利益与公众利益有冲突时,必须优先照顾后者的利益。这完全并不是新的做法。在合并之前,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一直有责任去维持一个公平和有秩序的市场,以及在履行这个责任时以维护大众以及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行事。达致这两项目标的关键因素在于设立一套合适的制衡措施,以在有需要时处理商业及公众利益之间出现的矛盾。政府一直强调在法例及规管制度上应在处理利益冲突方面取得平衡。这个政策亦是推行合并计划尤其是制定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的基础。我将在第(二)部份的回答中就这方面作详细解释。   现在让我集中就上市方面作出解释。《公司条例》对在香港或以外其他地方注册的公司向公众发出招股书方面作出部份的规管,并赋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权力,执行这方面的工作。这些关于上市公司方面的职能在一九九三年透过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所制订的证券及期货事务委员会(职能移交)令转移到联交所执行。这安排在合并后并无改变。   联交所一直是监管上市公司的前线机构。证监会与联交所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订出两个机构就监管主板市场的分工以及合作等事宜。随着联交所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设立创业板,一份谅解备忘录的增订附录正在制备中,以对创业板上市事宜作类似规管。   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4条,联交所有权订立关乎上市、市场参与者规管和交易所的有效率营办及管理的规则。更改联交所既定规则,须经证监会同意。证监会亦可根据《证券条例》第14条制定有关在联交所上市的规则。   由于申请人申请上市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不一,顾及此点,证券上市规则给予联交所若干灵活度去诠释及应用有关规则。例如,联交所于其认为适当时可增订附加规定,或规定上市申请须符合若干特别条件以及在个别情况下豁免或更改遵守上市规则。   证监会曾于较早时候,就两间交易所合并一事,与联交所一同就上市职能进行检讨,研究把证监会及联交所在上市方面的职能和权责重新分配的可行方法。由于联交所既是维持市场运作及提供服务的机构,又是规管及执行上市规则的机关,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联交所一方面希望吸引更多证券发行者在联交所上市,另一方面又须透过实际及有效的规管维持市场健全,这种冲突,亦可能会因联交所属牟利机构而加深。但我们相信检讨的结果已提供合适的机制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 (二) 正如我在第一部份的答覆中指出,虽然交易及结算所是一个商业机构,但也是香港主要的金融资产,负有重大公共职能,就是确保在交易所或透过交易所买卖证券或期货合约是在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中进行,以及审慎的风险管理。联交所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需履行该等职责。这项法定公职亦由于《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第8条订明。在履行这项义务时,公司必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而行事;公司利益与市场或公众利益如有冲突,必须优先照顾市场或公众利益。   合并条例亦提供一个全面的制?架构,包括香港交易所主席的委任及罢免,大部份代表公众利益的董事,费用的批准,以及风险管理委员的成立。这些都已经立法会讨论及通过。   这套制?制度亦包括联交所执行的上市功能。联交所所定的规则需由证监会批准。联交所建议的改动如会导致原有标准有所放宽,证监会批准建议前,会先考虑什么才最符合投资者利益。这类更改规则的建议,通常都会经过讨论和谘询公众,充分衡量市场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后,才会予以通过。   另外,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在给予对上市规则豁免方面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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