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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三?种方式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有效。 本周作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十九条 * 第二篇 市场主体篇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课前案例】 李某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聘用张某管理该企业的事务,并且明确规定,张某对外签订合同超过5万元人民币需要经过李某的同意。某日,张某未经李某同意与B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且未告知B其对外签订合同所受金额的限制。 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方式有哪些? (2)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里的自然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在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3.责任形式方面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4.法律地位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有资金、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 知识扩展: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知识扩展: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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