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吉林大学资产管理与后勤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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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机动车辆管理明晰产权明确权责确保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所有机动车辆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不分增添方式购置馈赠抵债均是学校固定资产机动车辆的行驶必须遵循交通行为规则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制度第三条学校机动车辆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机动车辆的一级管理单位各使用单位是机动车辆的二级使用管理单位机动车辆实

PAGE 8 吉林大学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机动车辆管理,明晰产权,明确权责,确保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机动车辆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不分增添方式(购置、馈赠、抵债)均是学校固定资产,机动车辆的行驶必须遵循交通行为规则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制度。 第三条 学校机动车辆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机动车辆的一级管理单位,各使用单位是机动车辆的二级使用管理单位。机动车辆实行授权使用,分级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机动车辆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制定学校机动车辆总体规划和年度配置计划。负责机动车辆及对保证安全使用所需装备的购置、受赠、调配、调拨、封存、报废、回收、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机动车辆账目管理; 四、负责审批、办理学校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执照、落籍、转籍、过户、更名、灭籍、审验等手续; 五、代表学校负责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由车辆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的机动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检验费、通行费、应税等)和保险费的管理。制定年度经费计划,统一办理全校各种机动车辆的保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六、会同车辆使用单位代表学校负责产权归学校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组织机动车辆使用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八、有权强制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令和法规; 九、负责全校机动车辆及相关设备清查、统计、报表及在用情况监督、检查、指导; 十、负责机动车辆使用和管理工作奖惩。 第五条 学校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是二级管理单位,单位负责人对使用的机动车辆及相关设备实行责任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 二、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辆道路交通、治安防范、公安消防管理等法规、法令; 三、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的机动车辆的调度、使用审批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四、负责实现本单位所使用的机动车辆的保值、增值。检查、监督本单位机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五、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的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行管理费(检验费、通行费、应税等)和保险费等经费的申报;   六、负责加强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有义务作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按时参加征车、宣传和执勤等工作; 八、调查处理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派专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负责保护、清理事故现场,安置伤员及善后工作。会同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处理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除保险赔偿费); 九、对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承担使用单位管理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购置 第六条 除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外,学校所有单位购置机动车辆首先由购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方可使用和行驶。 第八条 学校机动车辆在校内道路行驶、使用、驻存必须符合校内交通、治安、消防主管部门(即学校保卫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九条 学校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对机动车辆运行安全负有责任,动用前必须完备交通肇事责任、车辆财产损失的保险及年检等必备手续。 第十条 学校机动车辆运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健全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规范标识,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一条 学校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保管机动车辆的行驶证、号牌、其他证件、保养维修档案等资料,不得对机动车辆进行拆卸、改装、抵押,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指定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有责任做好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完好和待用状态。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经检验到报废期限或交通肇事报废的机动车辆以及交通肇事车辆残件和车籍、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等,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统一回收处理,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驾驶学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时,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提交事件过程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为确保机动车辆的使用效益,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有权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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