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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实验教学要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基础上适应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不断融进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第二条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实验教学的分类第三条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课实验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实验类型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综合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实验教学要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基础上,适应教学改革与发展需要,不断融进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二条 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实验教学的分类
第三条 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课实验、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实验类型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等。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
实验教学计划与任务
第四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与开出严格按学校的培养计划执行,需调整实验学时和内容时,按学校修订培养计划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凡学校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包括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开展实验教学的指导和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教师按学校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写。
第六条 所有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可以选用一些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以根据实验课程的需要,组织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共同编写。
实验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数据处理、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要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指导书要根据专业和课程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确保教学内容的改进与更新,满足教学要求。
第八条 所有实验课均要编排实验课表,一般在开学后三周内完成,由院(系、部)汇总后上报教务处。实验课表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经教务处实践与实验教学管理科同意,办理调课手续。
实验教学的管理与组织
第九条 实验教学根据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统筹安排,分别由各院(系)、实验室(实验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具体执行。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的组成。实验课指导教师由理论课任课教师、专职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理论课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任课期间要参加指导实验(至少一轮),以便了解掌握全部实验情况,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对于不参加指导实验的理论课教师要扣除相应的工作量,并按没完成教学任务处理,教学效果不能评优。
第十一条 备课。
(一)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凡没有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状况不好者,一概不得任课。
(二)新开实验项目或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在实验课前必须试做,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首次指导试验的教师必须经院(系)认可后方有指导资格。
(三)根据实验大纲、实验计划编排实验课表,在执行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或减少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 上课。
(一)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要求任课教师提前到实验室,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课。
(二)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首次进入实验的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规定;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应责令其停止实验。
(三)实验前采取不同形式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不预习实验者,不准上实验课;实验进行中,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要求巡视指导学生,对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应从方法上给予启发和指导,应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四)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
(一)实验报告一般应采取记分制。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根据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
(二)批改后的实验报告要及时返发给学生,实验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
(三)期末时按学校要求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实验中心)集中保管。
对学生实验的要求
第十四条 预约实验。根据实验室(实验中心)的教学安排,于开学初1、2周,到实验室(实验中心)预约,确定上实验课时间。
第十五 预习实验。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原理、目的、步骤、方法,没有预习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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