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docVIP

新罗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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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8 - - 新罗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和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龙岩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区级预算单位、各镇(街)财政所以及代理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区本级及各镇(街)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各镇(街)财政所、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区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各镇(街)财政所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据实填写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行及支付摘要等; 2.是否按照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支付资金; 4.是否存在违规向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上下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划拨财政资金的情况;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8.其他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各镇(街)财政所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传输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给区财政局。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省、市财政要求研究制定动态监控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 (三)会同区级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财政资金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第七条 预算单位、各镇(街)财政所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预算单位、各镇(街)财政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事项负主体责任。 (二)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设置密码、使用和保管UKey等。 (三)将本单位、本部门的银行开户情况向区财政局报告或备案,接受实时动态监控; (四)按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五)对区财政局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财政局; (六)区级主管部门、各镇(街)财政所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区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八条 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及时、准确地支付和清算资金;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发现预算单位、各镇(街)财政所违规支付事项的应予以拒付,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与区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按区财政局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第四章 监控方式 第九条 动态监控通过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年度预算执行的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十条 系统预警指区财政局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综合核查是指区财政局各相关职能股室对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一)电话核查。区财政局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各镇(街)财政所、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二)调阅资料、约谈走访。区财政局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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