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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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7 / NUMPAGES13 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有效发展,根据《政府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的批复》(津政函[2016]73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首期主要由市级财政、滨海新区财政分别出资,以后若干期将考虑大型国企、大型金融机构、有关部门资金、其他区县财政参与引导基金出资或与引导基金开展合作。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9个部门组成,分别为滨海新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中小企业局、滨海科金集团。各成员部门应分别授权并委派一名专门委员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决策必须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管理委员会应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为管理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所聘律师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管理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专家就某一具体投资项目提出咨询意见,与议题相关的全体外部专家可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引导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基金发展规划,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 (二)审批基金的资金筹集方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政府出资让利方案、清算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策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设立及退出方案; (五)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引导基金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六)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内部管理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 (七)审定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工作,并积极对接国家发改委牵头设立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和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 (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统筹提出子基金产业投向,由市发改委出具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的子基金投向意见,做好引导基金与重点产业、项目的协调对接; (三)市财政局、滨海新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确定合理的财政出资让利措施、适时进行考核评价等,充分做好对引导基金监督管理;出资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考核评价; (四)市金融局做好相关专业指导工作; (五)由滨海建投集团授权的滨海科金集团全权代表滨海建投集团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并监督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召集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召集人委派。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建立管理委员会的沟通联系机制及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草拟管理委员会会议资料、管理报告等各类重要文件材料;组织协调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中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为天津滨海新区建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根据经营状况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金筹集申请;提请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尽职调查等工作,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供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三)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进行后续管理,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 (四)协助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项目对接服务; (五)按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承办其他日常管理事项。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方式运作,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上,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不作劣后级出资。 引导基金按照重大事项政府决策、基金参股不控股、项目选择市场化、日常管理专业化、资金使用透明化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条 引导基金应当围绕天津市目标定位和全市中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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