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对船舶代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大连海关对船舶代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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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对船舶代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与海关联网传输舱单和船舶动态电子数据的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以下简称船代企业),规范船代企业舱单和船舶动态数据的申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效实施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大连海关对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大连海关舱单管理操作规程》等文件,结合大连海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船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大连海关成立船代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监管处处长担任,组员由监管处、技术处、现场船管(或舱单)部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监管处负责,每个现场设联络员一名,负责日常沟通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四条 监管处负责大连关区船代企业的综合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船代企业考核办法,及时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管理规定,组织对大连地区船代企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 技术处负责对船代企业与海关联网传输数据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对备案、暂停、注销的船代企业进行系统维护。 第六条 现场海关负责辖区船代企业的日常管理,记录船代公司违规情况,执行记分工作,并于每季度10前将情况汇总由联络员上报监管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监管处每季度10日前整理各部门上报的船代公司业务状况及违规扣分情况,并按照扣分状况进行排名,对每季度扣分超过20分的,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一年内累计扣分超过40分,企业应进行至少三个月的内部整顿。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新注册备案企业从备案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船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海关按照扣分办法管理。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一次扣20分; (二)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一次扣10分;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传输船舶动态电子数据和书面申报,一次扣6分;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传输电子数据、递交纸质舱单,一次扣6分; (五)无特殊原因船舶备案数据、动态数据录入错误,一次扣1分;(如由其他船代备案数据错误,提出修改的船代不记差错,记录入备案数据的船代差错,如船舶自然状况发生变更修改备案数据的不记差错。) (六)舱单电子数据屡出差错,差错率千分之五以下不扣分,千分之五(不含)至千分之八扣5分,千分之八(不含)至千分之十扣10分,千分之十以上扣20分(企业因报关需要分票的不记差错); (七)因舱单文件内容错误,致使海关无法正常接收数据,一次扣5分; (八)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纸质舱单和舱单电子数据,一次扣10分; (九)擅自出借传输舱单或船舶动态电子数据授权帐号,一次扣20分(备案企业代替未备案企业传输数据不属于出借帐号); (十)征收船舶吨税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缴款书核销联返回海关,一次扣3分; (十一)违反周转空箱申报有关规定,擅自用企业临时注册号申报进出口货物或代替其他企业申报周转空箱的,一次扣5分。 第九条 船代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海关视其放弃与海关联网传输舱单和动态数据资格,企业需要向海关传输数据时,应重新向海关申请。 (一)对连续3个月没有开展船代业务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海关组织的有关管理会议和业务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海关年审,或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撤消备案登记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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