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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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三章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第四章监督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

附件1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异常交易行为认定………………………………………2 第三章 异常交易行为处理………………………………………5 第四章 监督责任…………………………………………………10 第五章 附则………………………………………………………11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 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 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 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 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对期货交 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 理程序,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采取自 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 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 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 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参与期 货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期能源业务 规则,接受上期能源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客户应当接受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交易行为 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 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认定为异常交 - 2 - 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 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 (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 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 单); (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上期能源持仓限额 规定的; (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 数量超过上期能源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上期能源 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期能源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即为达到上期能源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 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 次及以上 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 次及以上 的。 - 3 -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 量达到300 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 次及以上的。 第七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在某一上 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上期能源制定的日内开 仓交易量的,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八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一般持仓及套利交易持仓合并 计算后超过一般持仓限额和其获批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总和的,构 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发生成交的,构成 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条 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 (FOK )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 )等产生的自成 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单个 交易日在两个及以上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 上期能源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 一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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