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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审定与管理,规范招商引资运作,促进招商引资向招大引强选优转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是各类外来投资单位(人)在我县境内投资、并与招商引资单位(人)签订投资协议(合同)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投资单位(人)(以下称为投资方)是指到我县投资的各类外来机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招商引资单位(人)(以下称为引资方)是指吸引外来投资方来我县投资的包括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内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投资项目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合同)前,均应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未经过评审的,不得转入项目签约、项目落户手续办理等程序。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定期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遇特别重大项目可随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邀请县人大、县政协相关领导参加,县投资促进局、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县直单位及相关服务部门和项目落地所在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成立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加强对我县特殊、重大项目的审定与管理。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进行。项目评审依据是投资方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一)产业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和规划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定位等方面进行评价。(县发改局)
(二)土地利用。对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及是否符合我县土地使用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进行评价。(县国土局)
(三)环境影响。对项目涉及环境容量指标执行及项目选址、污染物类型和清洁能源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县环保局)
(四)建设规划。根据我县城乡发展规划,对实施项目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进行评价。(县住建局)
(五)能源消耗。对项目用能(电、汽、煤、水等)和落实节能措施进行分析,并对项目单位能耗指标及设备先进性进行评价。(县经济和商务粮食局)
(六)水资源影响。对项目取水、退水地点、用水效率、节水措施等进行分析。(县水利局)
(七)经济效益。对项目拉动产业发展及地方财税贡献值等进行评价。(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八)其它指标。对项目投资主体、注册资本、企业资信、品牌影响力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进行评价。(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八条 项目初审
(一)项目投资方有明确投资意向后,填写《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交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资方概况;
2、拟注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构成等;
3、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4、固定资产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5、项目的配套条件及环保设备情况(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用地面积、环保要求等方面的需求);
6、项目初步设计平面图。
(二)项目引资方负责对新引进合作项目信息及投资方实力和项目投资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初步提出项目是否引进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第九条 项目评审
(一)会签评审制度。通过初审的项目,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会签评审表》,连同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一并送达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各成员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盖章,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评审委员会领导签字通过。
(二)联席会评审制度。对重大或有争议的投资项目,应启动评审委员会联席会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同意,确定联席评审会议时间、参会单位、会议议程等。参会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评审委员会要求,对评审项目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并填写《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表》,联席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评审结果的依据。
专家评审制度。对事关全县战略发展和新兴科技类项目评审,应当邀请项目涉及领域的专家开展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提出相应书面评审意见,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第五章 评审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凡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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