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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中的少数主义原则作者黄金兰周赞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出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内容摘要权利冲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而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的冲突问题则可以说是难点中的难点因为处理不好它有可能导致民主制度的颠覆或多数人的暴政等问题考虑到法学首先是一种实践性学科因而对这个在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提出解决之道就是法学的当有之责而少数主义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可能答案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位阶群体权利个人权利少数主义原则正文一引
权利冲突中的少数主义原则
作者:黄金兰 周赞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内容摘要:权利冲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而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的冲突问题,则可以说是难点中的难点:因为处理不好它有可能导致民主制度的颠覆或多数人的暴政等问题。考虑到法学首先是一种实践性学科,因而对这个在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提出解决之道就是法学的当有之责——而“少数主义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可能答案。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04)05—0061—06
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位阶;群体权利;个人权利;少数主义原则
Abstract:The issue of conflict of rights has always been a focused and difficult one in jurisprudence research,especially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s of the majority and those of the minority.This is because if not handled well,such problems might lead to the tyranny of majority or overturn of the democratic system,etc.Being a kind of practical discipline,jurisprudence is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analyze theoretically these problems which are often encountered in practice,and come up with ways of solving the problems. Therefore,a possible answer to these problems is“the principle of minority”.
Key words:right conflict;levels of right;collective right;individual right; the principle of minority
正文:
一、引 言
从一定意义上讲,只要这个世界是一个如休谟所言的适度匮乏(moderate scarcity)的世界,只要这个世界上的人是一种关心自己甚于大部分其他人或物的物种,那么,权利的冲突就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永远的痛”。权利冲突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笔者将主要关注多数者权利与少数者权利的冲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大致可以确定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相关现象。一般而言,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往往采取民主的方式——即按多数人的意志进行,但很显然的是,若片面地择取民主模式对之进行“解决”,则可能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tyranny of majority)”[1]的局面——当年耶稣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么?当时的裁判官彼拉多虽然明知耶稣是无辜的,但他最终只能无奈地接受多数人的意见而将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2]。那么,是不是固定地选择保护少数者的权利?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若真那样做,则无疑等于全面否定了人类经过数千年文明发展才最终选择、并已被实践证明最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民主制度。那么,有无可能从理论上提出一组原则,使得在实践中只要恰当地遵守这些原则,就可以既避免多数人暴政现象的出现又不至于全面否定现有的民主制度?
应该说,在学术上有相当的学者对这个难题予以了关注,这其中较为有名的当属美国联邦党人麦迪逊提出的著名的“分割与均衡主义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为了保护少数者的权利同时又实行民主制,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尽可能地保持利益的分化及各种“党争”的出现——因为唯有这样才能做到各种社会力量间的制衡,并进而抑制各种专制(如强者对弱者的专制,当然亦包括多数者对少数者的专制)[3]。
另一种较为有名的相关理论则是卢梭、西哀士等学者的“公意说”。这种理论认为,由于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时所签定的社会契约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公意”,而国家又是根据这种公意进行运作的,所以,从根本上说,只要所有人服从公意、服从社会契约(如有人不服从则可根据公意强迫其服从),则不可能会有权利冲突的问题[4]。很显然,这种理论如仅从逻辑上讲,确实解决了本文的中心论题——因为在公意之下根本就无所谓权利冲突的问题。但很显然,这种理论失之于乌托邦色彩太过浓厚。既然公意是被冠以“公”因而是必须被遵守的——在实践中公意又往往是依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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