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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文件宁医校办号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年月日附件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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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文件
宁医校办〔2016〕18号
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25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和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是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中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经费,助研经费来源于导师科研劳务费。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者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学习(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读研究生。
第五条??“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学术学位研究生,鼓励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相结合。在人员聘任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工作必须征得导师同意,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考试不及格或违法违纪者不予聘任。
第七条 原则上每位研究生只能应聘1个工作岗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按照“因需设岗、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设置,由党群、教学科研职能部门、各研究生培养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人计划,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指数按照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5%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共同确定岗位设置计划,主要承担教学辅助工作,协助进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教学档案整理等工作。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设置计划,并报其所属部门同意,主要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辅助工作,协助导师进行科研项目,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共同确定岗位设置计划,主要承担各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辅助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辅导员助理岗位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处共同确定岗位设置计划,主要承担辅导员辅助工作,协助辅导员老师开展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聘任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十五条 原则上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研岗位一学期一聘,辅导员助理岗位一学年一聘。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聘任程序如下:
1.每学期末,研究生院公布下一学期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计划和应聘条件等信息。
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用人单位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遴选,确定聘用人员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公示。
4.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前往用人单位接受培训,正式上岗。
第五章 岗位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考核,以学期为单位;辅导员助理岗位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但于一学期末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下一学期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进行考勤、考核,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考核应按照不影响研究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原则,合理限定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研究生,用人单位有权中止其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照考勤、考核结果每月计发。
第二十三条 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按照500元/月的标准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课题情况设定,从导师科研劳务费中发放。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助教、助管、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由研究生院核发,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核发。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计发岗位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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