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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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1 155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来宾市安监局(委托金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金秀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大院政务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218103 监督电话 0772-6218321 12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13 实施对象 申请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4 行使层级 此项属于委托下放的,来宾市安监局(委托金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15 权限划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6 行使内容 根据《来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下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权方案》(2012年6月8日)要求,由我局负责审查决定我县辖区内以下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我局制证: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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