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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指南 延长签证
第 I 部
如何标准填写申请表格
第 II 部
综合条件
2.1 司法基础
2.2 外国人在波兰领土居留条件(要求)
2.3 有关申请, 文件, 说明, 声明等文书要求
2.4 办事日期
2.5 委托书
2.6 递交邮件
2.7 出境国外时递交邮件
2.8 保持有效期要求
2.9 阅读案子文件
2.10 财务费
第 III 部
签证延长
3.1 处理申请书的部门
3.2 延长国家签证
3.3 延长申根签证
3.4 提申请日期
3.5 决定
3.6 文件
第 IV 部
上诉程序
4.1 有效期耽误
4.2 阅读案子文件
4.3 提出申请, 文件, 解释, 声明等方式
4.4 投诉
第 I 部
如何标准填写申请表格
填写表格时注意如下:
- 使用标准波兰语;
- 填写所有的项目根据实在状况;
- 使用大字分开填写合适口;
- 如果之前报告其它身分资料 - 应该通知在理由书;
- 指出实在停留地址 ( 就是收邮件地址);
- 有关刑事部分: 指出所有刑事判决书及执行刑事程序或者犯法行为程序;
- 如果有的判决书方面不清楚的话就指出程序(注: 罚钱支付了并不一定等于没有采取了刑事程序或者发布判决书);
- 申请书附件要支付财务费收条
- 附件合适大小照片
- 申请书得亲自签名及拉丁语字母姓名.
- 提供有效游证件; 如果外国人没有游证件并无法提供就可以根据别的证明文件确认外国人身份
- 附件各种文件证明申请书里面情况或者给力速度.
- 不清楚的地方 - 请提问省长局职员协助.
第II部
综合条件
2.1 司法基础
- 2003年6月13日的外国人立法(立法日报2006年第234本第1694项包括后来的变化)
- 1960年6月14日立法 - 行政行动规则(立法日报2000年第98本第1071项包括后来变化).
- 欧盟议会及委员会指令第810/2009发布于2009年7月13日成立统一规则签证(立法日报UE L 243第1页, 日期2008年9月15日).
2.2 对外国人居留在波兰领土的要求
外国人可以居留在波兰领土如果持有:
1) 有效护照;
2) 有效签证或其它入境及停留在该领土须要的许可文件;
3) 过境时得具有其它的国家需要的入境许可或者停留许可.
外国人可以合法的旅游及停留在申根区域(其包括波兰共和国领土)根据申根区域成员国之一国家签证或居留许可(波兰就有居留卡), 时间为3个月停留于6个月期间内, 入境申根区域其它标准要求:
- 有效护照
- 入境目的及停留情况有理
- 具有足够钱或者机会合法的挣钱
- 不是被认为会威胁治安, 国内安全, 公共卫生或者成员国的国际关系, 特别就是没有记录在成员国拒绝入境的名单.
属于申根区域国家包括: 澳地利, 比利时, 丹麦, 芬兰, 法国, 希腊, 西班牙, 卢森堡, 荷兰, 德国, 葡萄牙, 瑞典, 意大利, 爱沙尼亚, 立陶宛, 拉托卫亚, 马耳他, 波兰, 捷克,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匈牙利, 还有挪威, 冰岛及瑞士 (最后三个国家属于申根区域并不是欧盟成员国)
另外: 英国, 爱尔兰, 塞浦路斯, 保加利亚及罗马尼亚属于欧盟成员国并不是申根区域成员国.
2.3 有关申请, 文件, 说明, 声明及要求
有关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领土合法居留所有的申请书应该:
- 写波兰语
- 原件或者公证确认的副本
- 原件可以改成副本, 确认副本是公证师, 法律资讯, 律师, 税务资讯 - 不包括身份证(游证)
- 波兰语的宣誓翻译盖章文件译本 - 如果原件是外国语写的并可以当做程序证件(不包括护照)
2.4 办事期间
据有效司法规定:
- 需要解释程序的件事办理时间不晚与一个月
-上诉程序 - 自收到上诉一个月内.
省长宣布废除程序固定时间居留许可的决定书之前, 向边防局总部, 省警察局局长, 国家安全部部长或者其它单位提问外国人资料, 就确认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入境或者居留不威胁国防部, 国家安全, 安全保护或者社会治安.
上述单位答复规定时间为30天所以本案子程序时间会超过30天.
每次超过该期间, 行政单位就应该通知外国人并解释耽误原因及指出处理新的日期.
2.5 委托书
可以委托别人办理除非是必须亲自出面的行为. 代表人必须是私人有司法代能力
- 委托书应该是书面的或者据声明写下来在记录里面
- 委托人把委托书原件或者公证副本提供在附件.
- 除了委托书还有支付财务费17块钱收条
- 委托书应该指出某人代表外国人在固定程序, 省长, 外国人局局长
2.6 递交邮件
所有的文书(通知,召唤, 决定, 下令等)是经过邮政局挂号信或者被合适单位职员递交的.
文书递交地址就是外国人所指出的或者其它停留地方. 文书可以递交在工作地方给收邮件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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