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doc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doc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PAGE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性贸易措施、非优惠性贸易措施或者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和本办法签发的,明确指出证书中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除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书面文件。 本办法所称优惠贸易措施包括:普惠制待遇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的相关贸易措施。 本办法所称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区域等相关贸易措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依照本办法,指导其地方分会的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非官方签证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原产地证书签证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给惠国普惠制方案或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代表申请人向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证书事宜的人员(以下简称申办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原产地规则,了解申请人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情况,能够正确判断出口货物原产地,规范填制原产地证书。 第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向签证机构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第八条 申请人和申办人员应当确保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防止欺诈的有关要求,自觉维护中国原产商品的声誉。 第九条 国家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条 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在首次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前向其营业执照载明住所地的签证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二)申办人员的授权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相关区域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的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一项材料的,应当提供其它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第十一条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证机构进行备案,赋予备案编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签证机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于再次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变更备案信息。 第三章 申请、审查和签发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出运前向其营业执照载明住所地的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已经备案的申请人还可以向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给惠国普惠制方案、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产地证书签发申请; (二)申请人按规定填制的原产地证书; (三)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四)申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主张出口货物在中国境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应当提交在中国境内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猎取、回收或者生产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主张出口货物在中国境内进行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应当提交进口原材料报关单以及证明出口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其它材料。 已经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备案编号,未事前办理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证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签证机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于受理的申请,签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原产地规则和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判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确定原产于中国境内的,签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确定不属于原产于中国境内的或者有其他情形不符合签发原产地证书要求的,签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拒绝签发原产地证书,并说明理由。 签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需要

文档评论(0)

zhaohuife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