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协议管理细则(试行).doc

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协议管理细则(试行).doc

  1.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PAGE 16— — PAGE 15— 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药师协议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的管理,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实行《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药师服务协议》”)管理,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医保药师”是指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师或普通的驻店药师,且在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内从事医保服务行为的药师。 一、医保药师服务编码 1.医保药师服务编码实行一人一码,由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事务中心”)编制。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药师,应当参加市社保事务中心组织的医保政策培训,经所在定点药店初审,向市社保事务中心提出签订《医保药师服务协议》申请。市社保事务中心参照《暂行办法》规定对药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编制服务编码。 2.嘉兴市医保药师服务编码由大写英文字母“YB”和药师资格证书编码组成。 3.定点药店负责将本药店所属医保药师与其服务编码的对应关系录入HIS系统,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按市社保事务中心要求上传相关信息数据,与药店医保药师诚信档案库进行匹配。匹配失败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联网结算。 二、医保药师服务协议 1.《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文本由市社保事务中心负责制订。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样式见附件) 2.市社保事务中心组织对药师的医保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社保事务中心委托定点药店和医保药师签订《医保药师服务协议》。《医保药师服务协议》一式两份,由市社保事务中心和医保药师各执一份。 3.医保药师的执业地址发生变更,应向新的定点药店提供《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文本,新的定点药店必须及时变更医保药师信息。 4.《医保药师服务协议》签订期内未发生取消协议情形的,且医保药师本人未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的,协议期满自动延签下一个协议周期。《医保药师服务协议》签订期内若发生暂停、取消协议情形的,同期在市本级所有定点药店不得从事医保服务工作。 5.医保药师服务协议中止或解除的,市社保事务中心应将医保药师服务编码封锁或注销,该药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对医保药师的医保服务行为实行积分制管理,由市社保事务中心制定《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积分制管理办法》(见附件内容);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市社保事务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医保药师服务协议》。 三、档案管理 市社保事务中心对医保药师实行信息档案库和诚信档案库管理,同时建立定点药店信息库。 各定点药店应负责对医保药师的培训和管理,及时准确地上传、维护医保药师相关信息,确保医保药师库数据准确、有效。 四、其他 (一)医保药师对市社保事务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定点药店向市社保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社保事务中心应认真对待,必要时组织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二)市社保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医保药师服务协议》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市本级各定点药店医保药师进行统一的积分管理。 (四)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样本 附件 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药师服务协议 甲方: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有效规范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医保药师的医保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精神,结合嘉兴市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双方就医疗保险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利用各自的工作平台,向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敦促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甲方应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所在单位提供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并委托定点药店对乙方进行宣传、培训。 第四条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或委托乙方单位组织的各种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医保药师诚信档案库,及时录入乙方的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 第六条 乙方应向所在定点药店提供正确的医保药师相关信息,由

文档评论(0)

189****031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