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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药师协议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的管理,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实行《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药师服务协议》”)管理,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医保药师”是指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师或普通的驻店药师,且在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内从事医保服务行为的药师。
一、医保药师服务编码
1.医保药师服务编码实行一人一码,由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事务中心”)编制。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药师,应当参加市社保事务中心组织的医保政策培训,经所在定点药店初审,向市社保事务中心提出签订《医保药师服务协议》申请。市社保事务中心参照《暂行办法》规定对药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编制服务编码。
2.嘉兴市医保药师服务编码由大写英文字母“YB”和药师资格证书编码组成。
3.定点药店负责将本药店所属医保药师与其服务编码的对应关系录入HIS系统,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按市社保事务中心要求上传相关信息数据,与药店医保药师诚信档案库进行匹配。匹配失败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联网结算。
二、医保药师服务协议
1.《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文本由市社保事务中心负责制订。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样式见附件)
2.市社保事务中心组织对药师的医保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社保事务中心委托定点药店和医保药师签订《医保药师服务协议》。《医保药师服务协议》一式两份,由市社保事务中心和医保药师各执一份。
3.医保药师的执业地址发生变更,应向新的定点药店提供《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文本,新的定点药店必须及时变更医保药师信息。
4.《医保药师服务协议》签订期内未发生取消协议情形的,且医保药师本人未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的,协议期满自动延签下一个协议周期。《医保药师服务协议》签订期内若发生暂停、取消协议情形的,同期在市本级所有定点药店不得从事医保服务工作。
5.医保药师服务协议中止或解除的,市社保事务中心应将医保药师服务编码封锁或注销,该药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对医保药师的医保服务行为实行积分制管理,由市社保事务中心制定《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积分制管理办法》(见附件内容);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市社保事务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医保药师服务协议》。
三、档案管理
市社保事务中心对医保药师实行信息档案库和诚信档案库管理,同时建立定点药店信息库。
各定点药店应负责对医保药师的培训和管理,及时准确地上传、维护医保药师相关信息,确保医保药师库数据准确、有效。
四、其他
(一)医保药师对市社保事务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定点药店向市社保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社保事务中心应认真对待,必要时组织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二)市社保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医保药师服务协议》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市本级各定点药店医保药师进行统一的积分管理。
(四)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样本
附件
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药师服务协议
甲方: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有效规范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医保药师的医保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嘉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精神,结合嘉兴市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4〕43号),双方就医疗保险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利用各自的工作平台,向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敦促参保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甲方应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所在单位提供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并委托定点药店对乙方进行宣传、培训。
第四条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或委托乙方单位组织的各种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医保药师诚信档案库,及时录入乙方的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
第六条 乙方应向所在定点药店提供正确的医保药师相关信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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