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VIP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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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本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评估以鼓励科技创新、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创新机制、引导实验室出大成果为目标,强调对实验室科研竞争力的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二条 实验室评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主要评估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附件1)。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院级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分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验收评估的对象为建设期满的实验室;运行评估的对象为验收评估后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三年评估一次。 第五条 验收评估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计划任务书》”),侧重于建设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运行评估侧重于评估周期内的发展和成绩。 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院科研开发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科研开发处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和《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序列,制订详细的评估方案,并通知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八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评估通知下达后两个月内,提交《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评估申请书》”)(附件2)。 第九条 院科研开发处受理、审核《评估申请书》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采取现场评估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份。 第十条 评估专家组不少于5人,本院专家人数不超过1/5。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专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第十一条 科研开发处组织召开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研开发处参评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的具体议程和明确评估要求,并由评估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评估应该完成的任务。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审议内容包括: (一)审阅《评估申请书》、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二)现场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管理和运行状态;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核实科研成果、抽查实验记录等。 (三)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做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选取5项以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简要陈述。每项成果答辩时间不少于5分钟,总报告限在2小时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重要成果查新报告、实验室视觉形象(VI)设计方案、首席专家聘任协议、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报、记录、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经过讨论评议,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完成专家综合意见书(附件3)。评估意见中应包括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方向,文字表述应明确、中肯。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科研开发处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对验收评估的实验室,未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的为不合格类实验室,其它为合格实验室。 第十九条 对运行评估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级。评估值在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较差。 第二十条 科研开发处依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确定评估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以适当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给予正式挂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院组织申报财政专项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实验室,院通过申报财政专项给予一定的支持;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院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不参加评估或中途推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院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章 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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