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应当勇为VS见义应相机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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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见义应当勇为VS见义应相机而为 反方四辨总结陈词 首先我很荣幸站在这里参与这场精彩的辩论赛。今天对方辩友的发言十分精彩,一辩小桥流水,二辩滔滔不绝,三辩伶牙俐齿,四辩慷慨激昂,然而我不得不在阐述我方观点之前,先指出对方辩友的几点错误: (1)对方辩友说过见义勇为是一个高尚品格,我想反问一下,这样的高尚人格对你的亲人是不是太残忍了呢? (2)对方一辩在攻辩小结中说到了 区别,对方辩友请注意一下,我们的辩题是 下面我重申一下我方观点:见义应相机而为。原因有三: 第一,既然是见义勇为,那么怎样能称的上“勇”呢?既然要“勇为”,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既然“见义勇为”危及到了生命,那么保护自己的生命比见义勇为应该更重要,就拿一个大学生见义勇为来举例吧,如果一个大学生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遭遇不测,那么对于养育了他们十几年,已经弯腰驼背、满脸皱纹的父母,对于急需人才的祖国大家庭,该是多大的损失。正如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其著作《论义务》中说到的“我们不是为自己而生,我们的家人、朋友,我们的祖国都系于我们一颗鲜活的生命”,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自己的生命是最宝贵的。 第二,现实社会是冷漠的,冷漠的社会不允许我们见义时去勇为。见义勇为者遭到毒打,旁边却有一群人袖手旁观,诸如南京彭宇案等事件并不少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种现象比比皆是,请问,我们该如何去理解这个社会?怎样去理解见义勇为这一所谓的优良传统?这样冷漠的社会,我们拿什么动力去“拯救”见义勇为? 第三,现在是一个法制化社会,法治社会也要求我们应该相机而为。维护社会治安,靠的是国家军队以及公安部门的警察,而不是我们这些手无寸铁、手无缚鸡之力的普通百姓,也就是说,我们没有责任去见义勇为,也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必须去见义勇为,更何况保护自己的生命是一种本能,违背人类本能的行为必定是不可取的。 最后,我想再一次提醒对方辩友,现代社会的客观事实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见义应相机而为”。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 反方观点:见义勇为和见义相机而为,同样都是为了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遇到歹徒我们没有足够保护自己或者说制止歹徒的能力,“为”了也是白为,没准把命搭了。一激动就上前那只能叫鲁莽行事! 针对见义勇为中的“义”、“勇”“为”这三点进行发问 针对“义”,可以设计如下问题: 所谓“见义勇为”,应当是在行动之后能够使得出现实质性的,向更好局面改变或者趋向,否则就是成为个人出风头的行为,那么请问对方辩友,不考虑自身能力的行为可以出现这种结果吗? 这个时候,对方多数会用这种行为的带动作用来反驳,那么我方可以说,诚然这种行为有一定的鼓动作用(注意,一定要用鼓动),但是,这种鼓动作用同这种行为本身一样,具有比较大的盲目性,事实上一方面并非一个人不能够完成的事情,两个人就一定可以完成,这种鼓动只能导致更多人受害,与初衷背道而驰。另一方面,由于鼓动本身带有盲目性,所以“跟冲”也就带有盲目性,真正能够分析的人士会采用更加理性的方式,即“相机而为”。 针对“勇”,可以有以下展开 “勇”没有绝对的对错,但是“有勇无谋”一向为人诟病,“有勇有谋”才是人们一直追求的,所以见义勇为之中我们要更加注重“有勇有谋”,比如面对持刀的歹徒,赤手空拳与之搏斗,一方面置自己的生命于不顾,也可能在最后仍然让歹徒逃脱,所以应该采用的方式是尽快报警,这才是有勇有谋。 这时候对方会用某些英雄人物的实际来反驳说难道这些人士“有勇无谋的”?如果这些人士军人或者警察等,把它归为职责,不属于见义勇为,如果是普通人,那么说除了牺牲就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诸如报警等等。 关于“为”,这是最好做文章的地方,因为“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量力而行不是不为,而是为了更好的为,因为量力而行并不能改变见义勇为的本质,他只是用一种更为理性的,更加有效的方式来见义勇为,比如求助于执法机关等等。而那种莽撞的见义勇为,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惨痛的,甚至于还让某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反倒是为而不为。 许多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故事仍发生在我们身边。如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好心帮忙的彭宇却被受助者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赔偿40%的医疗费,计45876元,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要让故事有一天在您身上重演吗?所以我方观点认为“见义应相机而为”才是正常而理智的行为。 请问对方如果看到歹徒持刀行凶,如果你上前与歹徒搏斗,最终负伤甚至牺牲,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你上前稳住歹徒,同时示意旁观者报警,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你在看到之后即刻报警,并在警察到来之后提供详细线索,这算不算见义勇为?(这是典型的两难问题,因为如果对方回答第三种不算,那么是典型的盲目作为,后面就好展开了。如果他说第三种也算,那么更加能够支持我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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