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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
申诉人:易天行
被诉人:广州某电子公司
案情回顾:
易天行于1995年10月10日入职广州某电子公司担任会计,在职期间某电子公司没有为易天行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工资约定为工资标准50元/天,具体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确定,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工作时间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7月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到期,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与原合同约定一致。2010年6月2日,某电子公司向易天行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易天行,你与公司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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