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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审查或复审过程中有关公知常识的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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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审查或复审过程中 有关公知常识的探讨 作者:陈伟* 知识产权期刊 2009年10月 在专利审查中,在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审查员常常提到公知常识。现行《专利审查 指南》1 中尚没有对公知常识给予确切的定义,使得审查实践中出现了审查员、申请人及其 代理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的现象。对此,本文对现有的有关公知常识 的各种认知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公知常识的范围、认定和举证责任进行探讨。 一、关于公知常识的范围 关于公知常识的范围,专家们的意见并不统一。参考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公知常识 一般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 2 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 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但也有专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的界定范围过 大,许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真正的“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并能够在所属技术领域实践中 熟练运用以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或是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时最 容易想到并运用的技术手段。 作为公知常识,笔者认为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1、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技术手段,且知晓的途径 有多种。例如,在平板形状的部件上设置突出的加强筋可以增加该部件的刚性和强度;在 建筑物中为了增加采光和通风需要加大开窗面积或开设更多的窗口。 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其所属技术领域实践中能够熟练运用该技术手段解决具体的 技术问题,并在一般情况下将其作为首先考虑的技术手段或技术手段之一。例如,请求保 护的发明是一种用铝制造的建筑构件,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建筑构件的重量。一份 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的建筑构件,并说明了该建筑构件使用轻质材料,但并未提及使用铝 材。而在建筑标准中,已经明确指出铝作为一种轻质材料可以作为建筑构件,因此,用铝 材制造建筑构件以减轻重量应该属于公知常识,是建筑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解决要减轻 重量的技术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技术手段之一。 3、为解决相关技术领域的具体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最容易想到并运用的技 术手段。例如,在机械领域中,在解决动力传递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皮带传动、齿轮 传动、蜗轮蜗杆装置等。 1 4 、公知常识不存在地域性问题。公知常识不应以某一特定地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 行判断,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内陆地区和沿海地区、发达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其对公知常识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一致的。 5、属于公知常识范畴的技术手段处于一个不断增加、更新的状态,对其时间点的确定 有时将会对创造性判断起到主要作用。例如,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前被认为是创 新的技术已经在多领域、多产品上广泛运用,已被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公知,从而逐渐构 成公知常识。 二、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 3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对于众所 周知的事实(即显著事实)无须证明,这是一条古老的法则。一般认为,众所周知的事实 是指一定地域或领域内的一般人或大多数人共同知晓的事实,是众人皆知且对其真实性不 存在争议的事实,所以成为免证事实。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 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 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 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 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 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 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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