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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民办学校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社会力量办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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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民办学校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年 月 日 届 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区民办学校行业的实际情况,经民办学校代表与教职工代表对民办学校行业本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今年市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民办学校全体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执行,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民办学校最低工资标准。本行业最低月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 %,并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朝阳区民办培训学校教师每月按课时计算薪酬的,每小时课时费不低于60元。(此条款只限于民办培训机构,不含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四条 民办学校安排教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教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民办学校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教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五条 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按照北京市相关病假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试用期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协议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朝阳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即行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由学校双方协商代表通过友好协商,结合民办学校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签订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在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报区教育工会一份。 民办学校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民办学校(盖章) 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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