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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VTS法律、法规及规章 主要内容 概述 1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2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 概述 国际相关规定 IMO A918(22)决议-标准航海通信用语(SMCP) SOLAS 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中船舶定线、船舶报告制和船舶交通服务 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 IALA的《VTS手册》 IALA的《VTS人员培训和发证标准建议案》 1994年12月9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3(64)号决议通过《船舶报告制的标准和指南》 IMO A.851(20)号决议案《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与船舶报告规定,包括涉及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及/或海洋污染物等事件报告指南》 IMO海安会第299号(1980年12月公布)通函《危险品在港口区域中的安全运输、处置和配载》 概述 国内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7年第 8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交通部安监字〔1997〕375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海通航 〔2001〕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设备维护保养规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0年) 概述 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 《VTS指南》 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MSC.43(64)号决议案) 国际灯塔协会(IALA)的《VTS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各地《VTS用户指南》等 概述 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 由VTS主管机关制定的细则(以湛江VTS为例): 《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的 《湛江VTS用户指南》: 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湛江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根据《VTS指南》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一章 总则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二章 船舶报告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第十五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船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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