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生儿病房分类评估标准》(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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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生儿病房分类评估标准》(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doc

PAGE 6 2 - 广州市新生儿病房分类评估标准 (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新生儿死亡率,进一步提高新生儿科管理质量和水平,在《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州市新生儿病房分类评估标准》。 第二条 新生儿病房定义。新生儿病房形式可以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实际需要,设置为新生儿救治单元、新生儿病室、新生儿病区或新生儿科。其中新生儿救治单元是与儿科或其他科室与其他专业共用护理站的新生儿住院单元;新生儿病室是儿科或其他科室病区中与其他专业共用护理站的新生儿住院区域;新生儿病区是设置独立护理站的新生儿住院区域;新生儿科是由医疗机构直接领导的设置专门病区的独立临床科室。 第三条 标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应当依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设置新生儿病房。 第四条 标准的用途。该标准用于各类别助产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新生儿病房的建设、自我评价与改进,用于对助产机构新生儿病房和儿童专科医院进行分类评估,以及对助产机构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 第五条 新生儿病房的分类。由低到高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原则上,助产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均应设置新生儿病房,助产机构的新生儿床位数要与每年出生新生儿数相适应,儿童专科医院的新生儿床位数要与每年收治的新生儿数相适应。承担市、区级重症儿童救治的机构还应达到市、区级重症机构标准。 第六条 新生儿病房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分7个章节118个条款,包括人员配备、设施建设、设备配置、技术项目、支撑条件、医护管理、儿科质量及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见附件)。 通过标准:必达条款需100%达到要求,各章节通过非必达条款数均须达到或超过该章节非必达条款数的60%。非必达条目合计通过率达60%,可评为同类等级C级,非必达条目合计通过率达80%,可评为同类等级B级,非必达条目合计通过率达90%及以上,可评为同类等级A级。 第七条 新生儿病房监护范围。各机构应依据其新生儿病房类别对新生儿进行监护。 I类:出生健康的新生儿监护。 Ⅱ类: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外观畸形或有高危因素的足月活产儿。 Ⅲ类:(1)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2000 g的新生儿或胎龄≥35周的早产儿 (2)生命体征稳定的常见内科病理新生儿。 Ⅳ类:(1)生命体征稳定的出生体重≥1500 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胎龄≥32周的早产儿;(2)生命体征异常但预计不会发展到脏器功能衰竭的病理新生儿。 Ⅴ类 不限。 第八条 市区卫生计生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各区卫生计生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助产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新生儿病房类别进行评估,将辖区助产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的新生儿病房类别评估意见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公布新生儿病房类别信息。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将新生儿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 第九条 市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责。负责定期检查、督促和指导辖区各助产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落实新生儿病房建设与管理的工作,落实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新生儿病房分类相关工作的布置。 第十条 各机构按照本机构对应的类别标准的要求,对医院的新生儿病房进行建设、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新生儿病房分类标准 23 - 附件 广州市新生儿病房分类标准 序号 条目 I类 Ⅱ类 Ⅲ类 IV类 V类 区级重症救治机构 市级重症救治机构 一、人员配备(9个条目,★必达4条,非必达5条) 1 ★学科带头人(具有新生儿专科资质) 不适用 不适用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 学科骨干(具有新生儿专科资质) 不适用 不适用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人(比学科带头人年龄小5岁以上≥1人)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人(比学科带头人年龄小5岁以上≥1人)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人(比学科带头人年龄小5岁以上≥1人)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人(比学科带头人年龄小5岁以上≥1人) 3 ★护士长 不适用 不适用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 ★医师专科资质比例 ≥50%(不小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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