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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doc
沪商院教〔2014〕216号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现将《上海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印发与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2日
上海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执行教学任务、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其制(修)订、执行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是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经过一轮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原则意见的要求,组织本教学单位专业负责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教学单位组织同行、企(行)业及教学管理专家对本教学单位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各教学单位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各教学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新修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主管教学校长签发执行。
第八条 申报新专业前,各教学单位在专业论证时要依据必威体育精装版《原则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草案,在专业审批后,提交正式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与当年5月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实施。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并落实教学任务。任何教学单位、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公共课的排课工作;教学单位负责专业课的排课工作。各单位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协调各教学单位进行安排,由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教师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执行:
每学期第4周,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核对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每学期第6周,确定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每学期第7周,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教务处于当学期期末前完成下一学期的排课和选课工作,形成课程表,印发各教学单位,并由教学单位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颁布后,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学期,增设、停开或更换课程、调整课程性质等情况,均属于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变更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框架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教学单位要认真填写《上海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报表》(见附件),经教学单位论证通过,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学单位、教务处共同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须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前一学期第6周前进行。
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颁布,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各教学单位或个人未按上述规定程序随意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的工作任务,各教学单位及各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执行,不得推诿。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阶段各专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报表》。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2日
附件
上海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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