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犯罪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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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难之一; (三)对量刑轻重有影响。 四、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法人)犯罪的溯源和发展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由于受罗马法关于“法人无犯罪能力”理论的束缚,长期以来不承认有法人犯罪。 1、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对其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该种观点主要是以“法人实在说”为依据,认为法人是社会的有机体,它具有整体性意志,是独立的真实的存在。其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应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法人的意志和行为只能通过其成员来表现和实施,单位的组成成员相当于法人的“手”和“脚”,所以法人可以构成犯罪。根据以上理论,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都确立了法人犯罪。 2、大陆法系 否定说:以“法人拟制说”为依据,认为法人没有肉体,没有灵魂,没有意志,缺乏是非观念,没有犯罪意识,所以把法人规定为犯罪是不可思议的。在德国、法国和日本,对法人犯罪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法人没有固定的意志,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能力,没有接受刑罚的能力,对法人判处罚金会使与犯罪无关的人受到牵连。 肯定说:法人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法人不仅是虚拟的实体,也是法律的现实,法人有自己不同于其组成成员的意志,所以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国家的刑法学者提出应当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并且对其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代表就是法国和德国。但是直到现在为止,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仍然没有在其刑法典中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 3、我国对单位犯罪的研究 我国立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始于20世纪80年代,有人主张认为,最早规定单位犯罪的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人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说认为,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明确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走私罪的犯罪主体,从而开启了单位犯罪立法的先河!但在97年《刑法》制定之前,我国的相关立法用语比较混乱,立法中有的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有的使用“企业事业单位”犯罪;有的使用“单位”犯罪等。在刑法理论界有的使用“法人犯罪”;也有的使用“单位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在这方面才实现大一统,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观点之辩。 否定论: 认为如果仅仅对所谓的单位犯罪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处罚,就没必要把其纳入刑法中,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如对违法的单位进行行政罚款或者追究其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1)把单位(法人)作为犯罪的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我国法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法人只能在自己的活动范围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个范围,就不再是法人的行为,当然不能由法人来承担责任。 2)法人无自己的意识和意志能力,不具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识。法人只是一种社会组织,无主观意识,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不能成立犯罪。 3)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和刑罚目的。法人是人的组合体,一旦确立法人犯罪,其所有的组成成员都要受到牵连,当然包括很多无辜的人,这实际上规定了负连带刑事责任,与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是相悖的.“因为法人不具有生命,没有意识,对其进行惩罚,既不会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也不会带来肉体的痛苦,所以刑罚的目的在法人身上是实现不了的。”。 4)我国《刑法》设置的刑罚基本上无法适用于单位(法人).我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生命刑和自由刑,适用于自然人.附加刑中的罚金可以适用于法人,但因为该种刑罚相对较轻,会罚不当罪。对一个单位(法人)来说,少量的罚金几乎是九牛一毛,没有什么影响. 5)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难题。如法人在实施犯罪后,发案之前,就可能已经解散、注销了,以致于无法追诉.另外我国程序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都不适用于法人等实际问题。 肯定论: 1)承认并规定单位(法人)犯罪,符合我国法人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特征。法人并不总是在特定的范围内活动,而是经常超出活动范围进行违法活动,对其犯罪行为惩罚,不仅不会违背法人的性质和特征,还会有利于引导法人向健康的轨道发展,有利于法人制度的完善。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上,既然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都认为法人可以成为违法的主体 那么《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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