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1-CIRC1206防止救生艇事故的措施(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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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4 ALBERT EMBANKMENT LONDON SE1 7SR Telephone: 020 7735 7611 Fax: 020 7587 3210 IMO Ref. T4/3.01 MSC.1/Circ.1206/Rev.1 11 June 2009 防止救生艇事故的措施 1 海上安会委员会,2006年5月10日至19日,第81次会议。会议忆及2002年5月15日至24日召开的第75次会议,在该次会议上审议了船员在参加救生艇演习和或从事救生艇检查时出现人员受伤,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导致死亡的高发事故,并注意到引发该类事故的主要因素如下: .1 负载释放装置失灵; .2 对负载释放装置的不谨慎操作; .3 对救生艇、吊艇柱及释放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够; .4 没有建立有效联络; .5 不熟悉救生艇、吊艇柱、设备及其相应的操作; .6 在进行救生艇演习和执行检查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 .7 除了负载释放装置本身缺陷之外的设计缺陷。 2 基于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考虑,海安员会通过了MSC/Circ.1049关于救生艇事故的通函,以引起制造商,船东,船员和船级社对因未充分注意到救生艇的设计,建造,维修以及救生艇、吊艇柱及相关设备的操作等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和生命损失事故的重视,并敦促有关各方采取必要的行动以防止救生艇事故的进一步发生。通函提请各成员国政府: .1 提请其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业组织,制造商,船东,船员和船级社对通函的内容予以关注; .2 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适当的指导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防止救生艇事故的进一步发生; .3 确保: .3.1 在悬挂各成员国船旗的船舶上,救生艇负载释放设备完全符合《救生规则》第4.4.7.6.2.2 至4.4.7.6.5段的要求; .3.2有关救生艇、释放装置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调整的所有文件保留在船; .3.3 执行救生艇、释放装置及有关设备检查、维护和调整的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并熟悉这些职责; .3.4 救生艇、释放装置及相关设备的维护应按照批准的既定程序; .3.5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三章第19条第3.3款的规定举行救生艇演习以确保船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登艇和放艇; .3.6安全和健康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演习; .3.7应由适当合格的人员从事保养和维修工作; .3.8救生艇处在脱离固定位置的悬挂状态时,仅用于维护的目的,不得出现在训练演习期间; .3.9 所有的,包括设计要求和以核准救生器具为目的测试要严格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以便在早期阶段查明和纠正存在的任何设计缺陷; .3.10除经受原始试验外,设备还应便于检查和维护,并证明在恶劣的操作条件的持久耐用;和 .3.11审批机关或机构在批准设备之前对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密切注意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先进程度的可能性;和 .4 鼓励船东,在进行维护和维修活动时,雇用有资质的人员,最好是制造商认可的人员; 3 进一步提请各成员国政府,如适当,强制执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九章第4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上述问题得到解决。 4 委员会进一步忆及第七十七次会议( 5月28日至6月6日2003 ),鉴于认识到由第六十二届会议( 5月24号至28号1993 )通函( MSC/Circ.614 )批准的《救生艇负载释放装置检查和维修指南》所获得的经验,以及扩大和改善了的指南的实施可以有助于减少救生艇事故的发生,委员会已批准了定期检修和维护救生艇、释放装置和负载释放装置的指南,通函( MSC/Circ.1093 ) ,以取代通函MSC/Circ.614 。考虑到随后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三章的修正案和救生规则,并审议了消防分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就防火的提案,委员会批准上述指南的修正案,并进一步指出,制定的救生艇指南也适用于救生筏、救助艇和高速救助艇以及它们的释放器具和负载释放装置的定期 5 委员会进一步忆及,第七十九届会议( 2004年12月1日至10日),在该次会议上认可了由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与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合作共同提出的建议,即如通函MSC/Circ.1049所设想的,进一步制定国际海事组织指南,并因此批准了如附件2,《使用救生艇进行弃船演习期间的安全指南》( 通函MSC/Circ.1136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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