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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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卢发祥回国,在上海工作,来函要李义虎代理将其在北京的房屋出卖,李义虎告知卢发祥该房已由在天津河东区居住的刘秀兰出租给他人无法出卖,卢发祥因此到天津找到刘秀兰要求刘退回房子,刘秀兰以其改建了房屋,房产已归其所有为由,拒绝退房,卢发祥因此准备到法院起诉。 [问题] 卢发祥请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的诉讼,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五、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5条。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第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六、协议管辖 定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特点:可以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可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条件: 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 2、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一个;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法律规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其实质是对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诉讼并归自己管辖。包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情况。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它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 一、移送管辖 含义: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到管辖权的转移。(实质:从无到有) 条件: 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不得移送管辖,只能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管辖恒定) 第四,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根据管辖恒定)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包括:(1)积极争议(争管辖权); (2)消极争议(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7条。 注意《民诉法》和《若干意见》的不同之处。 三、管辖权的转移 定义: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9条。 条件: 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 1、下级向上级转移; 2、上级向下级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发生了移位 移送管辖:?? 仅移送案件 2、作用不同 管辖权转移: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 移送管辖: 纠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错误(地域) 3、程序不同 管辖权转移:单方或双方决定 移送管辖:?? 单方决定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2. 当事人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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