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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
——第1799405号“金鼎轩”商标争议案评析
臧宝清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取得实行“注册原则”,但这不意味着未注册商标不受保护。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已经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即是注册原则的例外。“金鼎轩”商标争议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现结合具体案情对本条的适用要件加以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金鼎轩科贸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1799405号“金鼎轩”商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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