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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一、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以来,由于高成本存款支付高峰已经回落,对信用社经营的负面影响减弱,加之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发展,支农工作进一步加强,连续严重亏损的势头得到遏制,与上年相比,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减亏。但整个信用社系统经营状况并未根本性好转,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结果反映,不良资产占比还较高,市场份额下降,亏损依然严重。同时,因新旧财务政策的调整和清产核资、真实性检查的后续工作,使得今年会计决算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为此,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要以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暨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继续从严控制财务开支,落实经营责任制考核,最大限度地扭亏增盈;严格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财务核算,全面核对账务和核实损益;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信用社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拟于2001年以省为单位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另文下发)。为保障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足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必须从1994年度开始,每年按工资总额16%的比例进行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离退休职工工资部分)。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各地要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养老保险金支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核算准确。 账款相符,凡挪用、挤占养老保险金的,必须限期收回。对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要坚决纠正。 (二)关于有关费用的开支 1.业务宣传费。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业务招待费。信用社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按3‰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装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4.固定资产租赁费。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计入成本。 (三)关于坏账的核销 信用社的坏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核销。 (四)关于账务调整 今年上半年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对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由此引起的财务损益也要按照现行财务、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地(市)级及以上各级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下发。 (六)关于省、地级联社的会计、财务管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设立的省、地(市)级联社,其统筹资金外的业务暂比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信用社新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的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中余额按照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在年度中间结转,年末余额为零。 (二)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表内科目: 1.1246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以农户贷款证的方式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2.1247农户联保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3.1248助学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的助学贷款。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4.1266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5.1267逾期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6.1268逾期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64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逾期贷款”项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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