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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侵权的特殊规定 合同: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19、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干意见》 购销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第3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1条。 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履行地的,那么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62条。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以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凡在交易场所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以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或者合同的名称只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一致,那么以合同的名称所反映的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 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合同法》第178、184条。 2.管辖问题 (1) 购销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买卖 (2)其他几类: (3)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法解释(一)解释(一)》第14、23条 (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第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A.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C.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侵权案件: (1)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时,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6条。 (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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