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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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 3.5 m 捲揚機 靠背 墜落 起重機桁架 放 置 物 料 時, 未 考 慮 放 置 點 承 受 重心. 載重量? * 1.大同工學院機械系 2.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 3.勞委會北檢所 ( 副所長, 退休 ) 4.著作:職業災害撫卹 87.3 勞動基準法解說 89.11 許秀光 勞 工 安 全 相 關 法 規 1.起 重 升 降 機 具 安 全 規 則 2.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3.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起 重 升 降 機 具 安 全 規 則 勞委會85年4月17日台85勞安二字第111266號令第三次修正 第01條: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02條:本規則適用於左列起重升降機具: 1.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2.移動式起重機:指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3.人字臂起重桿:係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4.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5.營建用提升機:指建築等工程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 6.吊籠: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7.簡易提升機:係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 1 m 2以下或頂高在1.2m以下者。 第03條: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左: 1.中型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1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2.中型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移動式起重機 3.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0.5公噸以上未滿3公噸人字臂起重桿 4.中型升降機:係指積載荷重在0.25公噸以上未滿1公噸之升機。 5.中型營建用提升機:導軌高度在10 m 以上未滿20 m 營建用提升機 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係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中型起重機 < 0.5 公噸 ≦ < 3 公噸 ≦ 大型起重機 小型起重機 第04條: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係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計算之。 第05條: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第06條: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係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係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造、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第07條: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係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吊籠之額定速率,係指搬器在積載荷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第08條:本規則所稱容許下降速率,係指於吊籠工作台上加予相當於積載荷重之重量,使其下降之最高容許速率。 第09條: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自行實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係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1.25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係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1.27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10條: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其有關結構空間應依左列規定: 1. 凡設置於建築物內之走行固定式起重機,其最高部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走行起重機上方者,其間隔應在0.4 m 以上。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1.8 m 以上。 2.走行固定式重機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設置之人行道寬度,應在0.6 m 以上。但該人行道與建築物支柱接觸之部分寬度,應在0.4 m以上 第11條: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 第12條:調整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捲胴、槽輪及吊運桁架等之下方間之間隔保持0.25 m 以上。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為0.05 m 以上 第13條: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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