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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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2 页 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炜等 10 人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名称为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公司住所为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321号二楼,邮政编码246003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0万元整,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本为人民币24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公司的经营范围:小额贷款 第三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2400万股。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1.00 元。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王炜 480 20% 2 鲁希红 480 20% 3 郑培顺 240 10% 4 赵宏 240 10% 5 李春冬 240 10% 6 祝迎军 440 18% 7 王骏 100 4.2% 8 胡宗琴 30 1.3% 9 张文震 100 4.2% 10 辛惠敏 50 2.1% (注: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时间均为全部到位) 第五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不按规定出资认缴额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除主发起人外其他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和各股东持股份额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三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联名请求时;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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