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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 修正「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陳建宇 部  長 陳威仁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設置。   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設置。   車輛故障標誌,由車輛駕駛人設置。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或作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以區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進範圍。 (二)?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第一百八十條  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自行車穿越道線。 (四)?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轉彎線。 (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四)?車輛停放線。 (五)?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左彎待轉區」。 二、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於提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時之運行範圍,指示車輛及行人避讓,視需要設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設置圖例如下: ?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內舖面得上色,顏色為黃色。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一、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每向車道數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較高入口方向) 備註 幹道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500 150 一、機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750 75 一車道 二車道 以上 500 200 750 100 二車道 以上 一車道 600 150 900 75 二車道 以上 二車道 以上 600 200 900 100 ?二、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二)?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幹道每小時 汽車交通量 (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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