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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380-2017/01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2017-12-04发布 2018-01-01 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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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代 码: 1380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2.审批权限:
市交通委负责市管航道范围内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除市管航道范围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二)审批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三)法律效力
航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审批对象
本市航道工程项目单位。
五、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表格下载网址网上政务大厅/交通工程);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电子文档为PDF格式文件,以文件标题或申请事项作为电子文档的文件名。一次报送材料的文件正文、附件及其他材料需包含在同一个电子文档内。补充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需在原电子文档的文件名前加注“补充材料-”字样。
5、材料报送单位非文字处理系统产生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环评证明、技术专利证等的资格证明,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批复、意见等文件,个人签字、印章、身份证、执业资格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等,需通过黑白扫描的方式转成图片文件(每张A4大小的图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50KB,并进行必要的降噪处理)
6、电子文档采用一次性刻录光盘的方式记录,并在光盘表面注明电子文件标题和报送单位。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且填写不留空格
2
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有尾留工程的不得为主体工程或不超总概算5%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1份、电子文档1份
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4
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报告
原件
1
纸质
应当合法、有效
需要工艺设备或设施调试报告的项目
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原件
各1份
纸质
要求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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