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指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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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加入 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 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 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 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它 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内 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各分支局,下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履行法定金 融监督管理职责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对申请加入人民银行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新设 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设在呼和浩特市区的法人金 —3— 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分公司、营业部,向人民银 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申报;设在呼和浩特市区的法人金融机 构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分公司、营业部设立的 分支机构,由其省级主管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 支行申报;设在其它盟市或旗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 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或旗县支行 申报。 第二章 内容 第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 理与服务体系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开业和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应当在正式开业的 30 个工作日 前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加入人民银行 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第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 服务体系的申请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批复后,应按照《内蒙古 自治区金融机构开业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正式向 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㈠《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 管理与服务申报书》(见附表 1); ㈡《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 —4— 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见附表 2); ㈢开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原件及加盖新设金融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㈣经批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㈤风险控制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㈥《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 目》(见附表 3)、《新设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 理与服务项目》(见附表 4)、《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 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表 5)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中心支行、旗县支 行收到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正式申报 材料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 出审核结果告知书。 申请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应准予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 理与服务体系,并通知申请机构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相关手 续。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日 期内补充再报。 第八条 申请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准备工作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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