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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服务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服务团工作是支持西部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培养锻炼优秀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以下简称成员),是指每年从中央有关单位和东部有关省市选派到西部等地区服务锻炼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博士服务团工作坚持按需选派、人岗相适、重在服务、加强锻炼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主管博士服务团工作,主要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有关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团委,中央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成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派接收
第五条 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扎实,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博士学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一定行政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对西部等地区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赴高海拔地区的,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六条 选派接收工作程序: (一)接收单位提出人才需求和岗位意向报中央主管部门; (二)中央主管部门商接收单位、选派单位确定下达工作计划; (三)选派单位按照工作计划推荐成员人选,报中央主管部门; (四)中央主管部门商接收单位和选派单位确定成员和服务锻炼岗位; (五)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成员应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 第七条 选派单位要根据接收单位提出的人选条件和岗位意向,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选派工作。 第八条 接收单位根据成员专业特长、职务职级、工作经历等,经商选派单位同意后安排合适岗位。要充分发挥成员作用,为成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成员服务锻炼期为1-2年。服务锻炼期间,由接收单位和选派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是中共党员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收单位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十条 成员服务锻炼结束时的考核,由选派单位会同接收单位在成员服务锻炼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要认真了解成员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思想作风、工作实绩和依法办事、履职尽责情况,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核结果归入成员档案,并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成员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严格执行请销假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提不适当要求,依法办事,扎实工作,做出实绩。应定期向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由接收单位与选派单位沟通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成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服务锻炼的,由接收单位商选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前结束服务锻炼,选派单位应予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对接收单位需要、成员表现优秀且愿意延长服务锻炼期或留在当地工作的,应予鼓励和支持,由接收单位商选派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服务锻炼期间,成员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原职务予以保留,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等享受派出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成员按规定参加接收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等,不再承担选派单位的学习培训等任务。 第十七条 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补贴等待遇;到西藏、新疆、青海等艰苦边远地区服务锻炼的,可参照援藏、援疆、援青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选派单位应为成员办理服务锻炼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要深入了解成员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成员德才表现、服务锻炼业绩,应作为干部选拔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重视总结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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