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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对公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业务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防范业务风
险,杜绝不规范操作,做到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根据《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
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
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
第三条 单位存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存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是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对
公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
第五条 单位客户在邮政储蓄银行首次办理各类对公业务前,应先
建立客户信息,申请客户编号,之后方可办理各类交易。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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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对公业务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级支行
四级管理机构和支行(含一类网点和二类网点)、代理网点两类营业
机构。其中代理网点是指邮政代理对公业务的网点。
第八条 对公业务营业网点职能如下:
支行网点:办理柜面对公业务;执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对
公业务营销工作等。
代理网点:开办指定的柜面对公业务;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关
的业务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 对公业务网点作业组织方式有综柜制和分柜制两种,各支
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控制操作风险为原则选择作业组织方式。
第十条 网点准入审批要按“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原则进行管理。
一级分行每年向总行提出年度营业机构新增计划申请,经审批同意
后,执行所辖营业机构的新增计划,同时,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公司业务机构新增的报备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机构、人员变更须向上级管理机构及当地监管
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各网点在对岗位进行设置及分工过程中必须严格保证
不相容岗位、职责的相互分离,确保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不相容的岗位主要有:
一、印、压(押)、证三分管。
二、临柜与票据清算岗位不得混岗。
三、对账工作应由记账、复核以外的人员办理。
四、负责内部资金处理(人行现代支付系统往来、系统内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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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资金汇划等)人员,与临柜员要相分离。
五、空白重要凭证管理与重要业务印章相分离。
六、操作与授权相分离。
七、其他需要遵守风险控制、岗位制约原则的业务分工。
第三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邮政储蓄银行对公存款和结算业务实行准入管理。拟
开办对公存款和结算业务的机构和网点必须具备金融监管部门和本
行规定条件,经总行核准后方可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业务准入管理遵循内控优先原则,兼顾收益性与业务
网络覆盖,分层逐级稳妥推进对公存款和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开办对公存款和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必须建立易于开展
对公业务的组织架构、合理的人员配置、配套的对公业务规程以及严
格的内控制度;对公业务营业网点必须设立对公业务专柜、配置开办
对公业务必备的机具和安防设施,配备必要数量熟练对公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根据风险特征差异,对公存款和结算业务分成基础对公
业务和需要报总行核准的业务。所有对公网点均可办理基础对公业
务,开办需要核准的业务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报总行核准。
第十七条 基础对公业务包括各项单位存款业务、支票、本票受理,
需要核准才能开办的业务主要指法人透支业务、开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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