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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名] From Resistance to Compromise :a Study of
Balanc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平衡性是指宪政各构成要素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
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
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对抗”与“妥协”是其中最重
要的两个要素。早期英国及西
欧国家出现的“对抗性权力”,对宪政的生成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对抗性权
力”的发展才逐步确立了宪政
制度。
[关 键 词] 平衡性 对抗性权力 妥协 社会契约论 宪法经济学 公共选择理论
[作者简介] 谢维雁(1968-),男,重庆市忠县人,四川省司法厅干部,法学
硕士。
[联系电话] (028办)宅)
[通讯地址] 成都市上翔街24号,邮政编码:610015
[电子信箱] xwyan3721@ xwyan3721@
笔者曾断言,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 但该文并未对
宪政的平衡性给予明确的界定,对其意义的考察也显得过于单薄。因此,本文
拟
就宪政的平衡性的含义、平衡的历史传统与理论等作进一步的探究。
一、什么是宪政的平衡性?
我们从“平衡”的词典意义入手。对“平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
为:(1)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上相等或相抵;(2)几个力同时作用在一个物
体上,
各个力互相抵消,物体保持相对静止状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绕轴匀速转动
状
态。 《辞海》的解释则是:(1)衡器两端承受的重量相等。《汉书·律历志
上》:
“准正,则平衡而均权矣。”引申为一个整体的各部分,在质量或程度上均等
或
大致均等。(2)哲学名词。亦称“均衡”。指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
无疑,这两大权威辞书揭示了“平衡”概念的基本内涵。笔者尝试将“宪政
的平衡性”界定为: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
既
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相互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
的
状态。这样界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宪政意味着多元对抗性。多元性是平衡的前提,因为平衡存在于至少
两方或多方之间。而且各方须具有对等性——既可指各方数量上的相等、均等
或
相抵,也可指各方资格的平等、地位的相当。结构要素(或各组成部分或各方)
之间的对抗性是宪政的本质属性。这是指宪政中处于平衡状态中的各组成部分
或
各方具有独立的性质且相互之间呈现出对立或排斥的趋势。宪政关涉两种对抗
性
关系:一是国家与社会或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二是政府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多
元对抗性导致宪政对这两种对抗性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必然采行“对峙式思维”
(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对峙意味着平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宪政“完整
的
描述模式应当包括对峙、互动与平衡三个关键词。”
(2)平衡意味着妥协。宪政是一个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部分的系统
结构,平衡是其中结构要素共同“意志”的结果,是这个结构的稳定状态。宪
政
表征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共存性——对抗着的各方在不能将对方置于死地情势下
的理性共存,在其中,每一方都以他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3)平衡的动态性。平衡与运动须臾不可分离,平衡只能是运动中的平衡。
在绝对、永恒的物质运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对的、暂时的静止和平衡。平衡表明
的
是一种时间断面即运动过程中的截面,是运动中的静止状态。因此,平衡既是
相
对的,又是动态的,即它是在运动中不断实现的平衡。迈克尔·奥克肖特曾提
出
一个看似有些不可理解却又极富有洞见的观点:在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认
为
一切都是上天注定的地方,是不存在“政治”的。 这对于宪政也是适用的:在
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不存在宪政。在某种意义上,宪政就是由不断的选择或
变
动构成的,而选择、变动的过程正是宪政实现其平衡的过程。
(4)宪政平衡的实现以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并共同遵守的(或具有普遍意
义的)、预先制定的程序或规则的存在为条件。这意味着:第一,宪政各构成
要
素通过践行程序或规则达致彼此的平衡。程序或规则在宪政中的意义在于,宪
政
通过程序的平衡来促进实体价值的实现。人们虽然很难就冲突着的利益和价值
等
实体内容形成共识,但却可能就解决冲突或保证冲突在一定条件下共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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