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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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山市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扶持中山市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提升粮食应急能力和流通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企业创新发展和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保障粮食安全供应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号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给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的专项用于扶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严格审核全面考评突出重点扶优扶

66 - 67 - 附件8 中山市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扶持中山市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提升粮食应急能力和流通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企业创新发展和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保障粮食安全供应,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5号)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给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的专项用于扶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严格审核、全面考评、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扶持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绩效目标。做强一批优化粮食仓储、升级改造生产线的粮食流通企业,培养一批勇于技术创新、采用绿色智能技术的粮食加工企业,扶持一批生产上规模、能随时应急调度的粮食重点企业,建设一批市场规模集聚、服务功能完善的粮食流通综合物流园区。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支持粮食仓储设施、粮食加工生产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绿色储粮技术、粮食流通市场发展、粮食重点扶持企业等对全市粮食流通具有重大影响、与粮食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资金采取定上限按比例补助或定额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资金扶持标准如下: (一)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粮食流通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具有完善的报建手续的粮食流通仓储设施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二)粮食加工生产线项目。支持粮食流通企业投资新建(或重建)粮食加工生产线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按加工生产设备投资额2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 (三)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粮食加工企业通过改造提升现有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项目。建成具有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基本功能、年服务能力大于1万吨以上、申报为广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按项目改建实际投资额2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 (四)绿色储粮技术项目。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实施节粮减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对在市内改造提升粮食储存仓容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实施无公害治理虫霉、气调储粮、智能粮情监测、智能通风等绿色生态智能储粮技术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按设备投资额2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 (五)粮食流通市场发展项目。鼓励镇区依托现有粮食仓储物流资源、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等设施条件,发展粮食流通综合物流园区项目。对建成集聚粮食批发、零售商家达到3家以上,粮食仓容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实现市场规模化、产品优质化、服务多样化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给予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 (六)粮食重点扶持企业项目。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建设申报粮食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对于已建成粮食加工生产线,创立自有粮食销售品牌,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粮食流通企业,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粮食流通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的粮食流通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5万元扶持。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七条 扶持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粮食购进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加工、运输、销售及储备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单位需建有完善粮食流通经营管理制度、粮食加工管理制度、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粮食经营财务管理制度、粮食经营库存台账,并按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流通报表; (三)社会经济效益良好、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且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中山市粮食流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8-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SC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年度投资合同、发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质量品牌建设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粮食经营台账、粮食流通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年度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销售收入证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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