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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讲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l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l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l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
l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考试合格-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技术人员。
考试合格-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本书主要介绍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执业的有关规定。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部门审核本专业资料,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草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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