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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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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和限超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港口、内河航道、公路建设大、中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小型基建项目和限超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简称建设项目),均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禁搞计划外项目。对搞计划外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停止拨款、拨料,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三类:   (一)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500万元)。   (三)生产性及教学、科研、安全、救捞等用房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   第五条 第一、二类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第三类建设项目可依据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一般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部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初步设计。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招标文件。   (三)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合同。   (四)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五)向部工程管理司报送申请开工报告。   (六)与承包厂商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七)工程实施及组织(或委托)监理。   (八)验收及交付使用,并进行总结。   选用定型设计及投资在30万元以下非定型设计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七条 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完整、齐全,内容必须包括:   (一)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和材料表   (四)总用水量、用电量   (五)主要工程量   (六)工程概算(包括征地拆迁、主要设备及外部水、电、暖、路等工程投资费用)   (七)三材用量   初步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进行初审,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四份)的同时,将初审意见一并报送。   第八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部工程管理司负责审批第一类建设项目。   (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轮船总公司、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设总公司、秦皇岛港务局负责审批所属二级单位的第二类建设项目(需要报部者除外),并报部工程管理司核备。公司(局)本部的第二类建设项目报部工程管理司审批。其他单位的第二类建设项目由部工程管理司审批。   (三)部属一级企业负责审批第三类建设项目(需要报部审批者除外),并报部工程管理司核备。   (四)教育、安监、救捞、卫生、规划等单位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在报部工程管理司的同时,抄报主管司(局),按部工程管理司与有关司(局)商定的分工办理审批手续。   科研单位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在报部工程管理司的同时,抄报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和部科技司,按部工程管理司与交科院商定的分工办理审批手续。   (五)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港口的审批权限按港口体制改革时的协议执行。   第九条 初步设计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任意修改。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经资格认证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必须进行多方案比选。为了提高设计技术水平,节约工程投资,增加经济效益,可进行设计方案招标。其具体办法按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国家计委(1986)1085号《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审查初步设计应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初步设计应技术相对先进,可靠、适用、经济合理,效益较高,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任务书的投资控制额,如超出投资控制额或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修改设计任务书时,应重报设计任务书。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与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图应由设计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做到适合国情,技术相对先进,计算正确,工程量准确,结构合理,详图清晰,预算准确合理,作为招标和施工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图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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