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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6.2.5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附报资料。通常包括房地产证明及评估资料、固定资产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纳税申报表样式 本申报表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填报。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盖章后收回作为纳税人的申报凭证,一份报送税务机关。详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案例填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6.3 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 6.3.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义务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菜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 6.3 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 6.3.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3.税率 我国耕地占用税税率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没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6.3 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 6.3.2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6.3 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 6.3.3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6.3 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 6.3.4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6.4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6.4.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1.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称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称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国有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所称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6.4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6.4.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标准判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否为国有土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有土地才可转让,并纳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转让房地产产权的征税,未转让的(如出租)不征税。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征土地增值税。 (3)是否取得转让收人。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人的行为(如房产的继承),尽管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人,因此,不纳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4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6.4.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3.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6.4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6.4.2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人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人的形式来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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