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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区别
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根据《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二、三条规定,权益受本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它强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要保护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持的是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它需要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3、是否需要国家公权力干预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国家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也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或侵权责任也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当事人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而经济法是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私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具有社会性。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权力,以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的生产者、销售者加以必要的限制。《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兼有。《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条分别规定了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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