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7-27).pptVIP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7-2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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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3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缴费”。本条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158号)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档,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说明】原第7条、第12条、第14条修改。 应加大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说明】原第16条修改。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说明】原第17条修改。       【说明】按照2011年《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提出了明确要求,消纳建筑垃圾应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车辆应符合“四统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本办法不再重复。 本条主要对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内的吊运、清理提出要求。应加大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说明】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中要求“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2、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加快推进本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精神,从2012年10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使用的砌筑、抹灰、地面类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3、市住建委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材〔2009〕831号)规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规划市区、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城关镇地区和其它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违反“禁现”的不得评为“绿色安全工地”。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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