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沈四宝 ISBN9787810782104 PDFicl08.pdfVIP

国际商法课件沈四宝 ISBN9787810782104 PDFicl08.pdf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际商法 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 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 1979 年 1 月提出了一项《统一 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 ,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 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 ;②违 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③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 。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 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 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 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但是,当原 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有做 到 “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 ,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 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 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 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 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 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原 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 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 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 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 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 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 第1 页 共5 页 国际商法 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 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 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 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 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 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般性的货物品 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 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一种有缺陷的产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份的食品, 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 食品而受害。另一方面,出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 缺陷的产品负责而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 往无力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仍然固守双方当事人 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可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有鉴于此,美国法院在 审判实践中,对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开心农场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