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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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 案情摘要: 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具体手法如下: (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另外,通过伪造账目、虚列费用、提高折旧等手法使企业每月处于“亏损”状态,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降低洗钱成本的目的;在“亏损”的名义下进行追加“投资”,开始新一轮洗钱。 (三)在多家银行多头开户或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区L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在众多个人账户间频繁转账,企图将犯罪收益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转移,以达到掩饰、隐藏资金来源的目的。 二、地下钱庄和现金走私是跨境转移资金的主要渠道 地下钱庄及现金走私仍是本案中区氏姐弟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主要渠道。地下钱庄一方面利用正规的银行体系完成资金调拨、归集和分配,另一方面游离于正规银行体系之外,在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正规银行体系经营造成压力,是不受监管的替代性汇兑系统。地下钱庄的存在给洗钱、尤其是资金跨境流动的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给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带来了重重困难。三、律师事务所作为实现收购公司的平台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本案中,区氏姐弟在汪某的协助下,通过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对该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收购。而目前针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尚未有明确详细的义务规定,这给不法分子利用此类机构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工作思考 一、提高警惕、整合资源,配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打击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银行体系的非法竞争对手,利用银行内部、银行间现成的支付结算系统开展业务,运用现金走私或两地平衡实现跨区域汇兑,不遵守法律规范和行业规则,地下钱庄的壮大势必给正规银行业合规发展造成压力。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提供的线索,持续跟踪地下钱庄账户交易,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配合打击行动;通过参与地下钱庄打击行动,了解地下钱庄的运作手法,总结此类账户资金交易特征,提升分析识别地下钱庄线索的技能,将某些成熟的识别标准系统化、意识化,以便于更好地配合打击行动。 二、着力提高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能力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反洗钱岗位人员和营销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培养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警觉性、敏感性、责任感。金融机构应关注客户的日常结算业务,根据各行业内客户普遍资金交易情况,总结行业资金交易规律,结合客户所处行业及其在行业内的定位,总结客户资金交易规律,并将这些规律系统化。当客户资金的来源去向、结算模式等与行业或客户本身一贯交易规律不符时,应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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