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唐春根 陈红艳 主编第10章 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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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电子课件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合同磋商的形式 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 书面形式: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 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还盘 一、询盘 含义 二、发盘(OFFER) (一)《公约》规定: (二)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三)发盘的有效期 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此时我方可否重新发盘,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六)发盘的失效 三、还盘 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IF NEW YORK 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签复,CIF NEW YORK 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受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问:此时原发盘对乙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A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其他各项交易条件略)请电汇一万美元” 。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一万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任何答复,并把该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问:在上述情况下A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四、接受 (二)?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案例 (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未予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你认为结果会如何? 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可否重新报价? (四)??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Thank You ! * * 第十章 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 返回目录 *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法律步骤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 合同生效的要件 返回目录 发盘 接受 询盘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返回目录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卖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返回目录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返回目录 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 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 《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向公众发出的广告 返回目录 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必须表明发盘人的订约意图 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 返回目录 口头发盘的有效时间如何?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如何规定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书面形式:到达主义 数据电文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 返回目录 区别是什么? 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 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1.撤回 2.撤销 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返回目录 有效期已过 有效撤销 受盘人拒绝而失效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当事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发盘的失效 返回目录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方式、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等提出更改 法律结果: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返回目录 在规定时间内,被发盘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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