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与本土化案例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钟昌标 主编第1章 绪论.pptVIP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与本土化案例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钟昌标 主编第1章 绪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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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本课程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可分为广狭两义。广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包含国际货物买卖、加工贸易、租赁贸易、技术贸易和劳务输出业务等;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则专指国际货物买卖业务而言。 本课程的研究对象是指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即研究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 一个关键的话题——“国际性” 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是区分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一个重要标准。 何谓“国际性(Internationality)”?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对其界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综合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判定标准:(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3)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4)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既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 【案例0-1】“国际性”的判定 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销售。这项涉外经贸活动中所包括的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 [案例分析] 这项涉外经营活动中所包括的多层货物贸易关系:(1)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2)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3)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成品;(4)B公司将回购的产成品再卖给A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本案例中的第(2)、(3)两笔交易,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不具有国际性,属于国内贸易;而第(1)、(4)两笔交易则属于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的两公司间交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二、本课程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1.国际贸易程序 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 交易前准备阶段 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 履行合同阶段 业务善后阶段 2.国际贸易条件 (1)商品条件 (2)价格条件 (3)装运条件 (4)货物运输保险条件 (5)支付条件。 (6)争议和违约处理条件 3.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国际条约、公约;国际惯例) 4.国际贸易方式 传统的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交易 包销、代理和寄售 招标、投标和拍卖 加工贸易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经济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包括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公约三类。 1.合同有关国家国内的相关法律 (1)《法国民法典》 (2)《德国民法典》 (3)《日本民法典》 (4)英国《货物贸易法》(1979) (5)美国《统一商法典》(197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案例0-2】适用法律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2. 国际公约、条约 主权国家参与缔结,对缔约国厂商具有普遍约束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1.1 3.国际贸易惯例 普遍性、长期性; 不具备普遍约束力,可自愿选择,合同条款可与之不一致。 《INCOTERMS 2000》 《UCP600》 《URC522》 注:适用优先权弱于前两项,但使用却更普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合同、法律、国际惯例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三点:(1)凡在依法成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办理;(2)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则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来处理;(3)如果合同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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